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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稿两投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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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文章就一稿两投的原因、危害、后果及对策作了论述,并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一稿两投原因法律思考
[中图分类号]DF523 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433(2000)01-0060-02

【作者简介】余雷,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图书馆情报资料室主任。

1 一稿两投的界定

一稿两投、多投通常指作者将一部稿件同时投给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出版者(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或刊登,也包括将一部已发表的作品再交付其他出版者使用的情况。从法律上讲,这是作者同时许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使用者以同一方式使用一部作品的行为。所谓“同时”,对于未发表的作品,通常是指在承诺期内;对于已发表的作品,通常是指在合同期内。

在实践中,作者与报社、杂志社的合同都是通过当事人双方的有关行为推定成立的。一般说来,报社、杂志社如果要求取得专有出版权,应当在经常刊登的征稿启事中声明这一要求,或规定不得一稿多投。作者向报社、杂志社投稿(应当视为按相同条件发出要约),只要报社、杂志社刊登,合同即告成立,报社、杂志社就取得了这一作品的专有出版权。

作者向期刊、报纸投搞,应视为就一部特定的作品发出相同条件的要约,因此,他在投稿之后的一定期限内,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将搞件再投给第二家。

2 一稿两投的原因

造成一稿两投、多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从作者方面来看,为了使稿件早日见刊,采用“广种薄收”的办法,同时将稿件投往两家以上的刊物。或不等时限,又投往另一家刊物,明知不对而为之,造成一稿两登或数登的严重后果。这部分作者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不可能两家刊物同时采用,事实上,造成一稿两投的多是这种情况。

还有的作者,一稿两投后,已被其中一家刊物采用,仍不61河南公安学刊及时通知另一家刊物撤稿,采取不负责的态度,听之任之。

极个别的作者,刊物已采用刊出,仍又投他刊,这从刊期和收稿时间就可以看出。有的甚至已一稿两投造成两登的严重后果,又第三次投出刊登,造成恶劣的影响。

显然,如果没有一稿两投,就不会有一稿两投的后果。由此看来,责任主要在作者,那么是否编者就没有责任了,回答是否定的。

编辑部应按《著作权法》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即杂志30日,报刊15日。由于此时限是从作者发出稿件之日计算,目前确有困难,如偏远地区,交通通讯不便,编辑部人手不够等,但回复也不能超过目前约定俗成的3个月,这也是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双方的约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允许报刊、杂志不采用书面合同,在实践中,报刊编辑部不可能象图书出版那样与每一位作者签约,编辑部一般在征稿启事中声明处理稿件的时限,并说明只要向该刊投稿,就算承诺该刊的约定。这一点请作者注意。

有的编辑部对稿件采用与否不作回复,有的作者直到收到样刊,才知道自己的稿件发表了,其时限远远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时限或约定时限,由此造成一稿两投、两登后果的,责任完全在编辑部。

目前,图书、情报学刊物很多已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的要求,有些正在向规定时限靠拢,如《大学图书馆学报》、《图书馆建设》、《江苏图书馆学报》等刊物均是一个月回复,《图书馆杂志》一个半月回复,《图书馆》《情报杂志》两个月回复等。最长的是三个月。

3 不准一稿两投的法律依据

许多人对此问题还存在着模糊认识,认为没有不准一稿两投的法律条文,但只要认真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就会得出结论。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本条规定的人身权有:(1)发表权。所谓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里的“公之于众”是指作者将自己的作品,首次向公众见面,使公民能够看到或者听到,如果一部已经发表过的作品,再次拿出来与公众见面,就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3]由此可见,发表权只能使用一次,当作品发表后,权利人就不能再次行使此项权利,也不再受法律保护。此外,《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者向期刊或出版单位投搞或与出版单位签订约稿合同,不得一稿多投。因一稿多投给期刊或出版单位带来的损失,作者应予以适当赔偿。”这就是不能一稿多投的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规定出版者和作者之间的关系。关于投稿刊登与否的时限,报社、杂志社对作者一稿多投的问题很关心,因为任何一个报刊出版者都希望自己刊登的作品具有新意。可是对著作权人来说也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期望自已的作品能及时发表。于是,在报刊出版者和著作权人之间自然地就产生了一个矛盾。为此,本条专门就这个问题的解决办法作了规定,即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后,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刊通知决定选用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著作权人就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再行投稿。……与此同时,本条在规定中又给报刊出版者和作者双方留下了自由协商的余地,允许“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以上论述可以得出结论:一稿两投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造成一稿两登后果的则可能引起版权纠纷。如一稿两登或数登,首先登载的刊物享有版权,再刊发的刊物应视为转载,因为“已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表”,只能视为转载。按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期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已发表过的作品,按第三条第(1)款标准20%到40%向原作者付酬。并按第三条第(1)款的10%至15%向首次发表该作品的报刊付酬”。[5]由一稿两投造成两登后果的,作者应负主要责任,后刊登的刊物也应负一定的责任。因为由于工作失误,已造成事实上的侵权。

4 一稿两投的危害

由于一稿两投、多投造成一稿两登或几登,可引起版权纠纷,并给刊物造成经济损失。这种行为不但占用了刊物宝贵的版面,而且使刊物的声誉受到了损害,所以任何刊物都不想刊发这类稿件。因侵权而造成刊物经济损失的,可以区分责任,要求赔偿。一稿两投助长了不良的学术风气,污染了学术环境,是急功近利的表现。

5 对策与措

施编辑部要严肃认真对待一稿两投的行为,要在稿约中郑重声明,即向作者发出约定,并要求作者在来稿上注明专投某刊的字样,以示负责。严格按照《著作权法》处理来搞,认真作好回复工作。发表文章宜附收稿日期。这样既便于人们了解刊物的发稿时效,又可作为对作者投稿情况的参考,有利于大家监督。

发现一稿两投、数投,造成一稿几登的,要在刊物上曝光,扣发稿费,并通知作者单位,直至不再采用他的稿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追究法律责任。

增强法律意识,无论是编者、作者、读者对一稿两投的行为,都要提高到法律的高度来认识,自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规范投稿、用稿的行为,形成良好的风气,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学术环境。

参考文献
[1][2]刘波林等。实用著作权知识问答 北京:水利电利出版社,1992 141 138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集注(修订本)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 12:1586 1601
[5]中国行政管理常用法规大全 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3 10:1039
[6]文榕生 规范投稿与用稿行为 大学图书馆学报,1997(2)

警学·法学河南公安高专学校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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